第169期
202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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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转向无实体及虚拟环境 - 4:
美国对无实体设计保护的政策趋势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最早对无实体或「虚拟」设计接受法律保护的呼声,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70和80年代,Apple、Sun Microsystems和Microsoft等以开发软件生成的图像和图形用户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作为营利用途的公司。本篇将介绍美国的对无实体设计法保护的政策趋势。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一直在探索有关数字设计保护的现行实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16年开始努力了解世界各地数字设计的保护情况。当时美国和日本主导了一项有关该主题的研究,并由美国继续透过其产权组织与许多其他国际合作伙伴共同推动这一主题。

USPTO在2023年11月16日修订的新指南中并未提及投影或全像投影的相关保护。该指南试图澄清设计专利权的要求是否包括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本身,或显示在显示面板上的计算机生成的电子图像—例如计算机屏幕、显示器、计算机显示系统、手机屏幕、虚拟图像等。在设计专利申请实务上,也是要求数字设计与显示器绑定,才能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中的制品要件。

USPTO在2022年2月11日的DM/216 719海牙国际工业设计申请案(如图18所示)的核驳理由书中说明:「依据计算机生成图像的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计算机生成图像设计必须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他部分,才能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之规定[1]」。因此,本申请案之目标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图示中未能以实线或虚线揭露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他部分,且未指明为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之制品。尤其是因为计算机图像不是实体或物理实体,不是适当的制品,计算机图像本身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因为在图示中未能描绘出它所实施的特定制品。「应用程序图像」并不是个适当的设计名称,计算机图像必须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者,建议修正设计名称为「带有图像部分之显示面板」(display screen of portion thereof with icon)、同时修正设计说明及权利主张。


图18. Genevieve Guindon的海牙国际注册设计申请案[2]

USPTO目前正在评估投影、全像投影、VR和AR等新技术的设计专利。USPTO在2020年12月时就要对「制品」要件的潜在规则变更以及是否应修改美国法律以保护数字设计发出公众意见征询书做决策。由于公众意见不一, USPTO在2022年4月发布了公众对此问题的意见摘要,并已开始审查其「计算机生成图标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及相关法律。

美国设计专利法的变化暗示了广义的解释

美国国会通过了设计专利立法,以填补艺术家可获得的著作权保护与发明者可获得的专利保护之间的空白[3]。因此,设计专利保护实用产品的创意或美学特征。理论上,设计者可以透过著作权法和设计专利法来保护相同设计[4]。然而,由于设计专利的所有者被授予14年的绝对排除权,国会因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定要件,以从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设计专利授权[5]

美国国会在1902年将设计专利法规的171条修改为「针对制造品的设计」,从而形成了该法规目前的措辞。当时,USPTO将此变更解释为法规语言的简化,而不是对先前列举可专利性主题的限制[6]。尽管在1939年和1952年又进行了2次修订,设计专利法对制造物品要求的措词保持不变[7]。根据第171条的文本、其立法历史以及法院如何将发明专利法规的解释纳入设计专利法。

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 A. F. C.)应对制造品要求采取广泛的观点,对第171条的文本分析支持对制造品要件的广义解释。该法规目前要求设计仅适用于「制品」[8]。这种广泛性的语言显示了该法规的全面范围。此外,法定语言的一贯简化反映了美国国会对包容性专利主题政策的偏好[9]。在In re Hruby案中 [10],CCPA以物理学家和哲学家的观点,认为「固体」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幻觉,物体大多是真空的,「物质」由原子核和绕其运行的电子组成。然而,通俗地说,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喷泉,不是在太空中移动的水滴,就像我们在固体物体中看到的原子核、电子、原子或分子一样。它强调,虽然固体物体看起来是一个单一的物体,但它实际上是数百万个小颗粒,很像由移动的水滴组成的喷泉,看起来是连续的、单一的水流[11]其次,法院又声明,尺寸和固定性不会产生不可专利的主题。最后,法院驳回了水喷雾不构成制品的论点,因为它们不能「自行存在(exist of themselves)」。具体而言,CCPA 认为「设计的存在对其自身外部事物的依赖,并不是认定该设计不是『用于制品』的设计的理由。」 法院强调许多设计的外观取决于外部因素。因此,CCPA 认为,根据字典的要点,制品是指「由人的双手」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东西,无论是字面上的手工、机械还是艺术。又根据设计专利法,「制品」可能是无形的并且依赖另一个物体(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might be intangible and dependent upon another object)。在往后60年的时间里,美国国会一再简化第171条的语言,从狭窄的、列举的类别到包括「任何」和「制造」在内的广泛、通用的语言[12]。这段立法历史进一步显示美国国会拒绝了对制造物品要求的狭义解释。

最后,在美国专利法中,对类似发明专利条款第101条的广义解释也支持对设计专利条款第171条的广义解释:「任何」和「制造」等词语,国会希望法院广泛解读第101条[13]。它也在第101条的立法历史中找到了支持这一观点的充分支持[14]。因此,将这些发明专利条款纳入第171条源自该条款的措词和立法历史,因为第171条受专利法的条件和要件的约束[15]。此外,国会对第171条中包容性主题政策的偏好符合法院对第101条的解释,包含「制造」和「任何」等词语。

因此,与第101条的语言和立法历史一样,第171条的语言和立法历史暗示了一种包容性的、广泛性的解读。此外,法院先前曾参考发明专利法规来证明第171条中其他术语的广泛解释是合理的。因此,这种合并第101条来设定第171条边界的作法应该使C. A. F. C. 感到愿意继续这一趋势,并建立对第171条的制品要件的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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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碧娥 / 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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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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