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中,对标准必要专利之FRAND授权金的计算方式,受到全球关注。该案涉及多国专利之专利组合,法院认为采取全球范围之授权,符合FRAND之合理授权条件。同时,2017年另一家专利管理公司Conversant,在对华为(Huawei)和中兴(ZTE)提出授权要约被拒绝后,在英国提起诉讼,一样也请求法院确认,全球范围的授权属于FRAND授权条件。这两个案件,都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英国最高法院将二案合并审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做出判决,认为就涵盖标准必要专利之多国专利组合之全球范围授权,英国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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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
英国2018年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笔者在前面曾经系列介绍过其一、二审判决(2018年英国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二)、(三),详见北美智权报第39期、40期、41期)。
该案中特别点之一,在于标准必要专利之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授权承诺的合理权利金计算,Briss法官一方面采取Top-down的计算方式,二方面也采取可比较授权契约法,进行对照。该案特别点之二,就是法院为双方定一个FRAND授权条件时,法院认为可采全球范围的授权。华为对一审和二审判决不服,认为英国法院只能处理英国专利,故无权决定全球范围的授权作为FRAND授权条件。
Conversant专利管理公司
由于之前已对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完整介绍,以下仅针对Conversant v Huawei and ZTE案进行介绍。
Conversant公司是专门进行专利授权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或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Conversant公司在2011年从Nokia买来一批专利组合,包括涵盖40个国家的2000个专利或申请中之专利[1]。其中包括欧洲专利EP 1 878 177,以及后来分割出来的二个欧洲专利EP 3 267 722和EP 3 197 206。这三个专利也都进一步指定注册于英国。Conversant主张系争专利为行动通讯标准3G(UMTS)和4G(LTE)的标准必要专利。Conversant曾经向华为和中兴接触,希望将所有的专利组合,一起授权给对方,并提出他们认为符合FRAND之授权条件,但是华为和中兴不接受该授权条件。
提起侵权诉讼并请求法院确认合理授权条件
Conversant于2017年7月于英国专利法院,提出二个主要诉讼。第一个诉讼为专利侵权诉讼。Conversant主张华为和中兴两家公司侵害其系争专利。华为和中兴则主张这三个专利无效,且非必要专利。
这个侵权案的实质审理拖了很久,2020年1月,专利法院的Colin Birss法官做出一审判决[2],判决EP 1 878 177和EP 3 267 722二项专利有效,且属于4G(LTE)之标准必要专利。既然法院认为其属于4G(LTE)标准必要专利,则在英国贩卖4G(LTE)设备的厂商,必然侵害了该标准必要专利。不过对分割出来的EP 3 197 206,原告主张属于3G(UMTS)标准必要专利,但法院认为其未能成功主张优先权,导致其因先前技术存在而无效。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预计于2020年11月才会进行二审。
此外,第二个诉讼则是,Conversant请求法院做出确认判决:(1)确认Conversant之前向华为和中兴就整个专利组合,所提出的全球范围的授权,属于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之授权条件;或者(2)请法院判决决定本案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的契约内容;(3)在没有达成公平合理无歧视授权契约之前,华为和中兴不得继续贩卖以侵权专利之产品。
华为与中兴提出管辖权抗辩
在前述侵权案一审刚提起时,华为和中兴立刻提出管辖权抗辩:(1)由于整个专利组合中包括外国专利,英国法院对外国专利是否有效争议,欠缺管辖权;(2)不便利法庭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2018年4月16日,一审法院法官Henry Carr就管辖权争议做出判决,认为英国法院有管辖权[3]。
2019年1月30日,上诉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华为与中兴的管辖权争议上诉[4]。因而,华为与中兴再度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
中国为系争专利相关产品之主要销售市场
其中一个具体事实是,华为主张,与Conversant专利有关的产品主要的销售市场在中国,占全球销售的56%,另外19%的销售乃发生在Conversant专利组合不及的国家,所以这19%的销售,也主要是依靠中国专利(因为在中国制造)。而英国占整体华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只占1%。同样的,中兴主张,其主要制造地在中国,60%的相关产品销售都来自于中国。只有0.07%的相关产品销售来自于英国。
同时,华为与中兴也在中国利用相关程序,对Conversant专利组合中的中国专利,主张其无效或不是必要专利。华为在中国法院挑战的15个专利中,14个被一审法院认为无效或不侵权,只有1个专利被认为属必要专利,但是否有效之审判尚未开始进行。对于此问题,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所为判决中曾经表示,Conversant想要在英国取得全球范围的授权,却没有先等待中国法院对于中国专利是否有效及侵权做出判决,并不适当。
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决定全球范围之授权?
前述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与Conversant v. Huawei/ZTE案的管辖权争议部分,都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英国最高法院将二案合并,2020年8月26日做出判决。最高法院原则上支持两案的二审法院见解。由于Conversant v. Huawei/ZTE案,主要涉及的是法院管辖权(议题1)与不便利法庭原则之主张(议题2),以下说明这二个议题的判决结果。
议题1:英国法院是否对全球范围授权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判决支持Birss法官之前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的见解,认为FRAND授权中,当涉及通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时,全球范围的授权确实符合FRAND授权条件。上诉法院也同意,全球范围的授权符合FRAND,因为这是业界的常用方式。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每一个国家,个别谈判其专利授权,是不切实际的,且要在每一个国家进行诉讼,成本将会过高。上诉法院并不是认为,只会有一种FRAND授权条件,而是可能存在多种符合FRAND之授权条件。当可能性有多种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选择自己偏好的方式提出要约,亦即可以提出全球范围的授权。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英国法院确实有权就英国专利发布禁制令,除非标准实施者愿意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签署多国专利组合的全球范围授权,法院也有权对决定该授权的条件。
最高法院承认,各国法院可以判断各国专利的有效性与是否侵权,但是欧洲电信标准协会(STSI)的政策赋予各国家法院可以决定FRAND的内涵[5]。因此,英国的国家法院,并没有要决定外国专利之有效性或是否侵权,而只是决定产业运作的合理授权契约。但是,标准实施者仍然可以到各国法院去挑战种要的专利,且如果挑战成功,可以要求调整全球范围的授权金或条件。
议题2:不便利法庭?
在Conversant案中,二个被告(华为和中兴)一开始都有挑战英国法院的管辖权,认为在决定FRAND授权争议的事项上,英国并不是最便利的法庭。两被告均主张,英国是很小的市场,而中国才是解决该争议最适合的国家,因为被告的总公司、制造地在中国,且最大的销售也是在中国。
但是,上诉法院认为,今天的问题是讨论是否侵害英国专利,以及是否核发英国的禁制令。这两个议题不可能在中国法院提起。而法院之所以要判断FRAND授权条件,是因为其属于英国专利禁制令是否可以核发的一个要件问题。
故英国最高法院也指出,中国法院过去的立场是,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否则其并无管辖权以决定全球范围授权金。由于本案至少原告没有同意,故中国法院应无管辖权[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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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 Anor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 Anor [2020] UKSC 37, para 17. (26 August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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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 Ors [2020] EWHC 14 (Pat) (08 Januar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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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 Ors [2018] EWHC 808 (Pat) (16 April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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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2019] EWCA Civ 38 (30 Januar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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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 Anor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 Anor [2020] UKSC 37, para 58. (26 August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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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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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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