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後,修正了337條款,修正後的影響在於:
一、取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期限之限制
原337條規定之調查期限,一般案件為一年,而複雜案件為18個月。修正後之規定已消除調查期間之限制。這個取消目的,是為了給願意配合調查之外國廠商較長調查期間。此外,為了能加速案件裁定,ITC被規範要在45天之內給定完成最終裁定的期間 (Target Date)。
二、限制全面性的禁止進口命令使用時機
原337條規定,美國海關得依據ITC調查結果,對發現有不公平貿易行為的某特定國產品採取全面性禁止進口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修正後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才能發動:
- 多數外國同類產品有違反337條
- 不容易辨認產品之生產國
- 多數國家及多家廠商其產品有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之嫌
符合以上情形之ㄧ,方可動用全面性的禁止進口命令。
三、增加繳納保證金(BOND)之規定
337條款修正後要求提出控訴之美國廠商需繳納保證金,若ITC最後裁定被告確有違反本條款,則該保證金應還給原告,否則該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給給被告。
在被告方面,337條款給予被告其產品在ITC做成最終裁定前仍可進入美國,惟亦必須繳納保證金,若經裁定後的確違反337條款,則該筆保證金將沒收給予原告。
四、暫停地方法院之訴訟
由於337條款修正前被告可能面臨ITC之調查及法院訴訟,對被告相當不利。所以337條修正後,規定如原告已在ITC提起訴訟,那麼被告可提出暫停地方法院訴訟之請求。而且,被告還可以向ITC提出反訴(Counter Claim)要求將案件移至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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