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USPTO祭出兩項試辦計畫  欲解決RCE積案問題

黃蘭閔╱北美智權 法規研究組

2012.06.14
         

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第10條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定規費的權限,依USPTO 2012年2月7日公告新的規費調整構想(註2),RCE規費暫定調漲幅度高達83%。為平息外界疑慮,USPTO近期公告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註3)、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註4)兩項試辦計畫,希望能減少不必要的RCE申請。

RCE積案問題

2012年5月16日USPTO局長David Kappos應邀到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作證,表示該局未尚開始實審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件數,已由去年逾70萬件降至64萬餘件(註5),希望此一積案量能在2015年以前能進一步降至33萬件。

單看這項數據,USPTO近年積極導入速審速決模式,似乎已找到積案問題的解決方式。然而,實際上若加計已開始實審但仍維持繫屬狀態(pending)的案件量,USPTO還有逾百萬件的申請案未完成審查,這裡面包括直線上升中的訴願案(appeal),以及可一而再、再而三重啟審查的RCE案。

其中的RCE積案量,USPTO其實每月會統計RCE送件後尚未寄發下一OA的案件量,這項數據在2010年5月時不過3萬2150件,但到今年4月時,這項數據已升至8萬8804件。究其原因,USPTO改動RCE案內部歸檔類別(docketing),應是主要因素。

USPTO審查委員收到RCE案後,原需於2個月內處理,否則即可能影響其考評成績,但為方便審查委員視需求調整案件審查順序、加快新案處理速度,2009年11月15日起RCE案改列“Special New”案件(註6),與一般分割案、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同級。這個類別的案件,審查委員通常由優先權日較早的案件開始處理,大約一個月處理一件即可符合規定,加上USPTO調降審查RCE案的績效點數,如果個別審查委員待審案件中有多件“Special New”類別的案子,當然會影響其RCE案處理時間。

就過去兩年多的觀察,RCE積案量明顯增加,待審時間同樣倍數拉長,由原先平均2個月的等待時間,一路攀升至5個月,甚至RCE送件後逾一年未寄發下一OA的狀況,亦不乏實例。RCE待審時間加長,直接影響申請人權益,而發明遲遲法確定能否取得專利、取得多大範圍的專利,種種不確定因素,以及可能產生額外的PTA天數,對公眾利益也不是件好事。無怪乎USPTO前專利部門主管Bob Stoll自己坦言,RCE案改歸“Special New”類別或許是個錯誤決定。

AFCP試辦計畫

一般狀況下,申請案終局核駁後,申請人仍會提出修正答辯企圖說服審查委員,比方刪除部分請求項,或依官方要求修改,以克服剩餘的形式核駁(objection)問題、讓申請案處於可核准狀態,又或者把被形式核駁的請求項改寫為獨立項……,只要符合37 CFR 1.116規定,即可為官方採認考慮(enter and consider)。

然而,審查委員寄發終局核駁後,申請人可提的修正範圍相對有限,此時所提回覆也不是當然能為官方採認考慮,為爭取再由官方考慮的機會,申請人往往得自付規費加提RCE,開啟另一循環的實審流程。

而此次USPTO推出AFCP試辦計畫,特別給予發明及植物專利申請案各3小時、新式樣申請案1小時的給薪審查時數。若一申請案已寄發終局核駁,即使之後申請人所提回覆未滿足37 CFR 1.116規定要件,只要屬於以下狀況,且審查委員自評可在此一額外給薪時數內完成審查作業,仍可採認考慮相關修正答辯:

  • 申請人提出修正,從被形式核駁的請求項裡找出部分特徵限制(limitation)寫入獨立項,審查委員不需做太多檢索考慮即可判定改寫後的請求項可予專利;
  • 申請人提出修正,新增請求項但未刪除對應數額被終局核駁的請求項,儘管如此,審查委員不需做太多檢索考慮即可判定,經修正後,請求項可予專利;
  • 申請人提出修正,寫入新的特徵限制,審查委員不需做太多檢索考慮即可判定,經修正後,請求項可予專利;
  • 申請人依37 CFR 1.131、1.132提出新的宣誓書,改正了前次所提宣誓書的各項形式瑕疵,審查委員不需做太多檢索考慮即可判定請求項可因此予以專利;

 AFCP計畫的試行期間極短,2012年3月25日開始,預定今年6月16日就會結束。是否使用,主要看審查委員個人意向,但申請人仍可參考其辦法規定,決定是否需調整終局核駁後的修正答辯內容。

QPIDS試辦計畫

繳交領證費後,申請人若有新發現的重要資訊希望交予官方考慮,有機會主動利用QPIDS試辦計畫,在不以RCE另外開啟實審程序的狀況下達到此一目的。這項計畫的試辦期間起自2012年5月16日,預定在今年9月30日結束,而且初步只適用發明專利申請案。

若申請人希望參加這項試辦計畫,需提交QPIDS送件申請表、符合規定之IDS,外加37 CFR 1.97(e)聲明、IDS規費,並依37 CFR 1.313(c)(2)付費提Petition,以及RCE和RCE規費。依現行費率加總,大實體申請人應繳US$1240,小實體申請人應繳US$775。

若審查委員認定無需重開實審,即會寄發修訂後的Notice of Allowability,並附官方標示考慮後的IDS呈報清單複本,並繼續走完專利公告流程。因USPTO不會繼續處理RCE程序,RCE規費將自動退還。

反之,若審查委員認定需再重開實審,即會以官函通知申請人啟動RCE程序,並附官方標示考慮後的IDS呈報清單複本,自動退還所繳的IDS規費。若同一申請案重開實審後仍作成核准處分,可用先前繳納的領證費抵繳後續應繳規費。

參考資料:

  1. “Pub.L. 112-29 (as signed by President Obama September 16, 2011)”,請參見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20110916-pub-l112-29.pdf

  2. 請見USPTO官網AIA第10條自定規費權限規定專屬平台資料http://www.uspto.gov/aia_implementation/fees.jsp#heading-1

  3. “Guidelines for Consideration of Responses After Final Rejection under 37 CFR 1.116(b) under the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請參見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afcp_guidelines.pdf

  4.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QPIDS) Pilot Program”(77 Fed. Reg. 27443),請參見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5-10/pdf/2012-11222.pdf

  5. “USPTO Director Kappos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on America Invents Act Implementation”請參見http://www.uspto.gov/news/speeches/2012/kappos_AIA_testimony.jsp

  6. “Notice of Change to Docketing of Requests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請參見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og/2009/week45/TOC.htm#ref14

  7. 圖表資料來源:USPTO官方網站。請參見http://www.uspto.gov/dashboards/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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