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下圖人物右後方為呂克行律師)
RLM&K法律事務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個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我們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戶遍及美國台灣及中國,客戶中有從事醫藥、機械、電子、化學、半導體、信息工程、生物科技、電腦及半導體等多種專業。 |
LV的時尚奢華精品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但LV並未因此鬆懈對自我商標的保護。LV因為去年華納兄弟所拍攝的著名喜劇「醉後大丈夫2」片中男主角將仿LV的低價包說成是LV包的劇情,而怒對華納兄弟提出商標訴訟,一齣搞笑的喜劇卻引發一場商標訴訟,恐怕也是華納兄弟與拍片導演始料未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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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提出訴訟的原告是LV(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當然大家都知道,LV是世界馳名的高級時尚品牌。它有一個著名的商標”Toile Monogram”以及某些設計構圖是應用在女士手提包及行李包上,這當然是時尚與奢華產品的一種代表。而你我也知道的,總是有些廠商會以類似的圖案去模仿知名品牌生產,然後以低廉的價格販售, Diophy便是其中一家。
本案被告則是知名的電影公司華納兄弟(Warner Brother),華納兄弟在2011年發行相當受歡迎的喜劇片「最後大丈夫2」的時候,片中男主角及其損友一齊去泰國開婚前的單身狂歡Party。而當大家在機場等飛機時,男主角推著、提著的是Diophy模仿LV的包包及行李包;而當男主角的朋友想移動男主角的包包時,男主角以嘻笑的口氣說:「那是LV包,你別碰!」。在全片中顯示這類似LV包的畫面加起來不到30秒的時間。
對於這一個你我可能即使看過都未必有印象的畫面,卻引發 LV向法院提告,被告華納兄弟在電影中男主角是使用Diophy包,卻宣稱是LV包,此一劇情違反美國在1946年通過的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這個法案的內容在於保護商標。LV根據此法案,認為華納兄弟 「誤導消費大眾產品來源,造成混淆」。而被告華納兄弟則引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來防衛,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顯然。華納兄弟認為電影的劇情是言論或出版自由。 Rogers v. Crimaldi 875 F. 2d 994 (2d Cir. 1989).判決結果,一審法官同意被告的反駁理由,判撤銷本案。
討論
法官表示,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下,只要1.該作品屬於藝術性;2.作品中並無明確誤導消費大眾有關產品來源,那麼對於在藝術作品中未經授權下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不受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約束。
一審法官認為「醉後大丈夫2」一片是喜劇片,片中以一群單身男子在主角婚前一起到泰國去尋歡作樂,並且以一連串荒唐的「事件」為主題,讓觀眾因而開懷大笑。電影觀眾並不會相信劇中主角的言行是真實的,而且男主角警告其損友說他的包包是LV包時,男主角的表情及語氣是反諷的,很配合整個劇情。影片本身是藝術作品,所以法官認定電影觀眾不會認真地被誤導,真相信那些包包是LV產品。
但LV不肯罷休,要求經過採證程序,調查華納拍攝該片的導演、劇本作者、及劇本草稿來查證,以證明電影中那些與包包有關的場景在創作中的確是有「反諷」的意思,或者證明被告「核准」、「故意」使用Diophy包來替代LV包。法官不准,因為法官認定原告在提出告訴時,並沒指控被告「故意」要用Diophy包來偽裝LV包,因此不能用這理由要求取證。而且,法官認為該片是否違反蘭哈姆法案,其構成要件是決定在「消費大眾是否被誤導」,而在該片中並沒有發生誤導的意圖與結果。
結論
LV訴訟案雖然被駁回,但LV也不見得是輸了。下次各家電影公司拍影片時,一定會小心避免使用假LV或仿冒品,不然會冒被告的風險。對LV來說,花「些許」律師費達到警告的效果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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