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專欄
雲端也爆專利戰 - 英國電信興訟戰Google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助理教授

2012.09.03
         

作者簡介
葉雲卿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現職: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雲端服務是我國當前主要發展的產業之一。我國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於2011年責成經濟部,提出「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希望以5年共新台幣240億元經費,來發展我國雲端產業 (註1)。因此,除了目前已經從事雲端服務產業的廠商外,預料未來我國將有更多廠商投入通訊雲端服務產業;與此同時,亦可預見將來國內廠商面臨雲端服務專利訴訟將日漸增加,因此雲端服務相關專利有其研究價值。此外,研究當前美國網路服務專利訴訟爭執專利,也有助於廠商投入研究網路服務市場前,評估當前網路技術的法律風險。以下以2011年英國電信 vs 谷歌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BT) vs Google Inc.)在美國之專利訴訟為中心,分析雲端服務之相關專利。

BT vs Google案件背景

2011年12月 15日,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英國電信,以下簡稱BT)在美國達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Delaware)提起專利侵害之訴訟(註2),控告Google Inc.(谷歌,以下簡稱Google)侵害其所擁有的美國第6151309號專利、美國第6169515號專利、美國第6397040號專利、美國第6578079號專利、美國第6650284號專利、以及美國第6826598號專利等6項專利。

BT為一家總部位於英國的跨國通訊設備研發、生產、銷售公司,目前為全球通訊及電信服務等相關業務數一數二的集團公司之一。BT集團的主要業務範圍在英國,但在全球各地170幾個國家也有相關之業務活動(註3);其所涉及的業務內容包括固定式電話服務(provision of fixed-line services)、寬頻(broadband)、行動電話(mobile)以及電視相關產品及服務(TV products and services)等等,主要內容皆以IT產業相關產品或服務為主,在全球各地擁有多項與通訊技術相關的專利。(註4

Google 為一間提供網路搜尋服務之公司,1998年成立於美國矽谷,隔年便正式將Google.com之網頁掛載於網際網路上(註5);其搜尋引擎堪稱全球第一。近年來,Google除原有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業務外,更開發出許多廣為人知且頗受大眾歡迎的網路服務,包括Google Map、Google Book、Google mail、Google translation…等等。自1998年成立以來,Google的業務版圖由原本的網路搜尋,跨足網際網路服務,也慢慢進入消費性電子產品市場,長期係以發展一個整合數位服務的平台為目標,也企圖成為網路服務的霸主。

悠久歷史的英國電信公司BT向Google提出專利訴訟,無非是希望以所擁有IT技術來尋找專利授權機會,或藉此增加以技術獲利的機會。作為當前網路搜尋引擎第一把交椅的Google,市場地位長期維持穩定不墜,其所提供的雲端服務與軟體、IT技術專利密不可分,而這些領域正與BT長期耕耘的技術領域有緊密關係,因此被BT選擇為專利授權對象或專利侵權被告並不令人意外。

BT vs Google案爭訟專利分析

BT控告Google侵權之6項專利摘要分析如下。

(一) 美國第6151309號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第6151309號專利(下稱 ’309專利)的申請歷程簡單說明如下:專利權人於1995年4月28日提出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公約)申請,同年11月9日透過PCT系統公開申請案。於PCT規定的期限內,專利權人於1997年1月22日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PCT申請案的優先權(Priority)。(註6

’309專利為一種針對通訊網路的服務的系統 ( Service provision system for communications networks),共有25個請求項;其中1、10、及18為獨立請求項 (註7)。’309專利是一個服務管理系統,以提供行動用戶來使用網際網路,該系統由「智能代理合作軟體(Co-operating Intelligent Software Agent)」來執行;行動用戶透過該軟體的執行,讓原本受限於行動服務業者所架設的基地台之頻寬,可以讓行動用戶自動選取速度較快的網路頻寬(註8)。

觀察’309專利的技術特徵,發現主要是以結合行動網路服務業者原有的網路頻寬,與固定式的網路頻寬,藉此提升行動用戶頻寬使用的靈活度(註9)。透過結合行動服務業者所為架設的基地台與固定式網路頻寬,再藉由智能代理合作電腦軟體的執行,可以幫行動用戶搜尋訊號範圍內最大的頻寬。在實際操作上,如範圍內的頻寬較原本行動服務業者所提供的行動頻寬小時,則軟體會自動回歸使用原有的行動頻寬;相反的,範圍內如有較大之頻寬可用,則軟體會自動執行選取該較大之頻寬來讓行動用戶使用(註10)。因此,當電腦軟體執行時,如遇行動用戶在兩個以上可接收的頻寬範圍內,會提醒行動用戶於該範圍內可供使用的頻寬為何種使用費率(註11)。假使行動用戶已離開頻寬的接收範圍,則此軟體會暫時讓系統擱置,直至行動用戶再次進入頻寬的接收範圍。

(二) 美國第6169515號專利
關於美國專利商標局第6169515號專利(下稱’515專利)之申請歷程簡要說明如下:專利權人首先於1995年9月1日提出PCT申請,隔年5月7日透過PCT系統公開。1997年3月20日,專利權人正式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PCT申請案優先權(註13)。

’515專利為導航訊息系統 ( Navig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共有51個請求項;其中1、7、8、11、12、17、19、35、41、45、46、50為獨立請求項(註14)。’515專利主要技術特徵是使行動用戶(user)發出請求指引訊號後,系統會對此請求訊號加以運算;並在決定使用者目前所在的位置後,再回傳相對應的位置及其導航訊息給用戶(註15)。’515專利有別於既有的導航模式,因為該系爭專利之技術提供最簡單且最節省成本的方式,讓手持式行動電話的使用者,可以透過行動電話來使用導航系統(註16)。

’515專利的專利系統分為兩部分,分別為固定部分(fix part,圖示1-10)及手機硬體部分(mobile part,圖示11-19);固定端是由手機網路介面組成,後者則為手機上的組件。’515固定部分包括資料存儲(data storage)與處理器,可以辨識手機的位置,並產生關於地理位置的適當指引(guideline)資訊後,傳回手機的單元。透過’515專利,用戶的位置,可以經由固定端來識別及運算,並回傳導航相關訊息至行動用戶端,使行動用戶端得以使用該導航訊息(註17)。本專利技術請求範圍,並未涉及物件,主要係針對導航訊息系統來申請,非物或方法專利18)。

(三)美國第6397040號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第6397040號專利(下稱’040專利)的申請歷程簡要說明如下:本件專利首先於1998年4月9日提出PCT申請,並於同年10月27日透過PCT系統公開。申請人於1998年8月25日再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其PCT申請之優先權日(註19)。

’040專利為電信設備和方法 (Telecommunications apparatus and method ),共有44個請求項;其中1、21、33、38、以及43為獨立請求項(註20)。’040專利之技術特徵為透過電信設備來追蹤使用者之方法,此方法係透過每個使用者使用電信設備時,由電信設備之源頭來記錄使用者之位置,並透過接收設備的資料更新,來確認使用者的相對位置(註21)。簡言之,此方法係透過電信設備的使用者,藉由電信設備如手持式行動電話的基地台、電話線路等,於資料及訊息之傳輸時來演算及辨識出使用者之相對位置;相對的,如接收使用者資料及訊息的電信設備接收端有所改變,使用者之相對位置也會因此而改變;並藉此來確認辨識使用者的正確位置(註22)。

(四)美國第6578079號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第6578079號專利(下稱’079專利)專利申請歷程簡要說明入下:專利權人於1998年10月14日提出PCT申請,隔年4月29日經過由PCT系統公開。申請人再於1998年10月29日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PCT申請案之優先權(註23)。

’079專利為提供以資訊服務為主之網路的通訊節點 (Communications node for providing network based information service),共有27個請求項;其中1、8、14、20、21、47為獨立請求項(註24)。’079專利之技術特徵為透過通訊節點(communications node)來提供網路資訊服務的方法,藉由一平台網路讓使用者在此平台上存取使用者本身的個人資訊,且使用者得以自行設定其他訪問的使用者之權限及名單(註25)。申言之,本技術使網路平台透過使用者的登入並輸入使用者的個人相關資訊及權限設定,讓其他使用者得以透過此平台來獲取使用者個人相關的資訊;亦即各使用者皆可透過此平台來獲取於此平台其他使用者的資訊名單(註26)。當然,使用者獲取相關資訊的前題要件是,請求獲取相關資訊的使用者必須為被取得資訊的使用者所為設定的權限名單之一員(註27)。

(五) 美國第6650284號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第6650284號專利(下稱’284專利)專利申請歷程簡要說明如下: 本案原始的申請可以追朔至是U.S. Pat. No.6,169,515,該申請於1998年3月12日申請分割案號為No. 09/041,141,該案後續專利為U.S. Pat. No. 6,111,539,但而No. 09/041,141於2000年又申請分割案,案號09/615,074,此分割案雖然後來廢棄,但是此分割案的部分於2002年又申請連續案,案號10/046,201。’284專利就是此連續案。

’284專利權人於2002年1月16日向USPTO提出申請,由於本案最早母案為U.S. Pat. No.6,169,515,’515專利權人早於1995年9月1日提出PCT申請,因此本案的發明人向USPTO主張其於1994年9月1日已在英國遞出PCT申請,而主張1994年9月1日為本案之優先權日(註28)。’284專利為一資訊處理系統(Information system)及設備(apparatus)專利,共有34個請求項;其中1、19、33、34為獨立請求項(註29)。

此專利是一種設備發明,該設備藉由一固定端(a fixed part)運算由行動用戶端所請求傳送之訊息,並於固定接收端運算後,回傳行動用戶端之請求至行動用戶之設備(註30)。

’284專利是’515專利申請案之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註31)。連續案前者為一設備專利,而後者為一系統專利。首先,連續案與前案的申請主要的差別,在於兩案是基於同一(same transaction)發明(註32),雖然基於同一主體(subject matter),但是發明範圍有些不同(註33)。因此,’284專利與’515專利請求範圍僅有些微差異。

就設備專利與系統專利分類來看,設備專利由裝置與系統所組成,因此284強調發明實體裝置(physical device),而’515強調裝置之間的運作系統。兩者類似之處,均使用固定接收端來運算行動用戶端傳送而來之訊息,並於運算後回傳至行動用戶端設備的方法。’515方法專利強調使用者的定位,該透過固定接收端及行動用戶端之間的訊號傳送來做以導航訊息之運算與傳送,已達到行動用戶端之設備得以執行導航功能之系統(註34)。’284則強調裝置本身。

就功能來看,’515專利強調導航功能,但’284專利強調使用者相關資訊(user specific information),申請之專利範圍係為透過固定式接收端來接收、運算由行動用戶端所發送之與使用有關之特定訊息請求,並於運算後回傳至行動用戶端設備之方法,因此請求項中並未將此方法限定僅能使用於導航相關之功能;在解釋上,使用者地理位置當然可以是使用者相關的特定資訊。反之,’515專利則強調用於導航相關功能。

(六)美國第6826598號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第6826598號專利(下稱’598專利)之申請歷程簡述如下:專利權人於1999年5月5日,遞出PCT申請,同年11月11日透過PCT系統公開。專利權人並於2000年10月6日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並同時主張PCT申請案之優先權(註35)。

’598專利為一於分散式網路儲存設備之儲存與取回位置訊息的方法(Storage and retrieval of location based information in a distributed network of data storage devices ),為一方法專利,共有25個請求項;其中1、16、18、19、24為獨立請求項(註36)。’598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為藉由通訊網路來使多個遠端用戶可以終端的資料儲存設備來進行儲存及檢索之行為(註37)。也就是說,多個遠端用戶得以透過連接網路,與設於終端的儲存設備進行遠端的資料儲存及檢索;行動設備的用戶亦可透過行動通訊系統,來進行遠端的資料儲存及檢索(註38)。用戶僅須在遠端透過設備進行儲存或檢索之指令,即可讓遠端設備中的資料與終端設備的資料作同步之處理(註39)。

BT主張Google 服務侵權之指控

BT在起訴狀中指出Google 附加服務涉及侵害其所有之’309等6項專利的具體指控包括(註40):

  1. ’309專利實際用於手機依據頻寬訊號與手機運用,來選擇3G與 Wi-Fi系統來連結網路,因此在訴訟中BT主張Google Music服務與Android system侵害309專利。
  2. 其次,BT也指控Google Map侵害’515,’ 284兩個專利。BT認為’515提供使用者在預先繪製地圖內定位後,並提供導引資訊,而Google Maps 使用一個或多數細部地圖內來定位使用者之位置,然後傳輸大眾交通工具車站、旅遊景點、地區設施的位置的導引資訊,以及提供交通與路線的導引;導引資訊包括服務、設施、朋友、交通、或是使用者喜偏好的資訊,因此認為Google Maps侵害’515專利。而就’284而言,’284專利比’515多了一個特徵,’284專利強調提供手機的資訊,該資訊路線可以因手機上所在交通工具的物理特性而被影響。BT指控手機Android 系統因使用Google Map ,也可以依據使用者交通工具不同而可以提供不同路線,因而侵害’284專利。
  3. 關於’040 專利處理料內容之散播:BT主張’040專利包含依照使用者的位置產生及傳輸資訊來源的簡短清單。包括Google Maps、Google Search、Google Places、Googles’ location based advertising、Google offers、and Google+ social network等,內容涵蓋服務、設施、朋友、交通、或是使用者偏好等資訊來源的清單。
  4. 在’079專利部分,依據BT所稱,此專利涵蓋藉由儲存客戶帳號資料,有權限得以進入帳戶之相對應客戶帳號名單,以及為建立帳號所儲存之資訊。簡單來說,BT認為數位權限管理專利,並主張Android Market app store、Google Books及Google Music均使用本項技術。
  5.  ‘598專利使用戶僅須在遠端透過設備進行儲存或檢索之指令,即可讓遠端設備中的資料與終端設備的資料作以同步之處理,BT 主張Google's Android Market 利用在Google's servers內使用者的帳號、維持一些使用者可以使用之服務清單,以及維持清單內容的帳戶。因此,只要進入Google帳號或是傳達授權連結Google帳號,當使用者發出訊號後,則可以連結到特定服務的帳號,因此侵害’598專利。

小結

英國電信曾經在2000年於英國提起一項涉及連結網址專利的訴訟(註41),許多人認為該訴訟並不恰當。因為該專利包含聯結網址技術,當時許多人認為BT的專利相當不可思議,認為單單連結網址技術似乎沒有什麼特別,隨後該訴訟因被撤銷。2011年BT控告Google,一些人懷疑BT是否會重蹈2000年覆轍,再次提一件令人跌破眼鏡的專利訴訟?

Google在2011年5月12以125憶美金代價購買Motorola Mobility,並取得超過 17,000專利(註42),此舉使Google 在面對Android 系統的智慧型手機專利戰爭時,有足夠的專利可以應戰。由時間點來看,BT選在Google與Motorola Mobility買賣結案之際興訴,如果沒有意外,Google將以Motorola的專利來防禦,那麼BT特定選擇這個時間點,不免令人懷疑BT是否掌握了一些資料,足以確認Google手上所持有的Motorola專利不足為懼?

這當然需要時間來證明。隨著訴訟的開展,可以再次檢驗美國對於這些雲端服務專利的看法。當然基本上這些雲端服務可能為軟體專利或方法專利,法院在審理方法案件當然會受到2010年最高法院Bilski v. Kappos案件的拘束,但是Bilski也只有處理可專利性的問題,有關方法專利的其他要件以及專利侵權的要件,仍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舉例說,BT主張的6項專利的有效性,不無檢討的空間。例如’598專利是數位權限管理專利,該項技術似乎早在網路使用之際,網路管理者已經開始如此運用,BT很可能只是先一步將數位管理方法提出專利申請。另外,’515專利與GPS技術有關,早在1967年專利就將GPS的概念使用在計程車上,只是’515專利將GPS概念運用在手機上而已。具體情形必須進一步比對先前技術及BT專利與Google 應用服務,因為涉及前案檢索與更詳細的技術比對,本文無意就這些專利足一詳細分析;唯藉介紹本案之機會,讓讀者有機會了解美國當前部分Android System 訴訟的近況。

 

註釋
(註1):詳見經建會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3629 
(註2):1:99-mc-09999 Document 729
(註3) http://www.btplc.com/thegroup/ourcompany/index.htm,最後瀏覽日期:2012/7/3。
(註4):同上註。
(註5):http://zh.wikipedia.org/wiki/Google,最後瀏覽日期:2012/7/4。
(註6):USPTO Patent No. 6151309.
(註7):同上註。
(註8):同上註。
(註9):同上註。
(註10):同上註。
(註11):同上註。
(註12):同上註。
(註13): USPTO Patent No. 6169515.
(註14):同上註。
(註15):同上註。.
(註16):同上註。
(註17): USPTO Patent No. 6397040.
(註18):系統專利(system claim)是否可以解釋為方法專利(method claim)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按照系統專利寫法確實包含許多實施步驟,但是系統專利可以涵蓋物理型態,但是方法專利僅是步驟。多數意見認為系統專利比方法專利為宜,因為法院對於證明方法專利直接侵權標準較為嚴格。筆者暫同系統專利與方法專利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僅有些微差異,但是對於涉及專利侵權的證明,確實有其意義,在撰寫專利與解讀專利時,有區分之意義。See Are system claims better than method claims for 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 , http://allthingspros.blogspot.tw/2011/03/are-system-claims-better-than-method.html;please also see Can a system claim be intrepreted as a method? http://allthingspros.blogspot.tw/2010/06/can-system-claim-be-intrepreted-as.html
(註19):USPTO Patent No. 6397040.
(註20):同上註。.
(註21):同上註。
(註22):同上註。
(註23):USPTO Patent No. 6578079.
(註24):同上註。
(註25):同上註。.
(註26):同上註。.
(註27):同上註。.
(註28):USPTO Patent No. 6650284.
(註29):同上註。.
(註30):同上註。.
(註31):專利連續案係基於之前母案所揭露的技術特徵之申請。依造連續案與母案所揭露的內容與聯旭案請求項範圍之間的關係,美國專利局將連續案可分為全部連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與部分連續案(continuation-in- part, CIP ),但是聯邦法院認為連續案的分類屬於行政上的分類沒有太大的意義,此三種分類都包括在連續案的概念之下。詳參Irah H. Donner, Patent Prosecution, Law, Practice and Procedure, 5th ed. (2007), pp 2460。另有關連續案的類型與概念亦請參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tinuing_patent_application
(註32):Codfrey v. Eames, 68 U.S. 317, at 325-326。
(註33):Irah H. Donner, Patent Prosecution, Law, Practice and Procedure, 5th ed. (2007), pp 2453.
(註34):Supra note 14
(註35): USPTO Patent No. 6826598.
(註36):同上註。
(註37):同上註。
(註38):同上註。
(註39):同上註。
(註40)有關其他六個專利的詳細分析可參考British Telecom sues Google over six U.S. patents allegedly infringed by Android and various Google services,http://www.fosspatents.com/2011/12/british-telecom-sues-google-over-six.html
(註41)BBC news, BT claims on the web link, By BBC News Online internet reporter Mark Ward, 2000/6/20,  http://news.bbc.co.uk/2/hi/science/nature/798475.stm
(註42)Google's $12.5 Billion Gamble --Web Giant Pays Big for Motorola's Phone Business, Patents; Risks Alienating Allies, by AMIR EFRATI And SPENCER E. ANTE, 2011/8/16 from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 retrieved from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0001424053111903392904576509953821437960.html

 

Facebook 按讚馬上加入北美智權報粉絲團       

Issue 68 Index
本期智權報文章
李淑蓮
張瑋容
張瑋容
徐嶔煌
葉雪美
呂克行
黃蘭閔
葉雲卿
李淑蓮
徐嶔煌
Renee
陳宜誠
你好大我好怕!趁Apple沒出手 智慧型手機廠搶攻LTE市場
蘋果微軟谷歌三強戰聲控 九大車廠擁護Siri最具贏面
口音多、聲控技術中國最難! 「我愛妳」變成「鵝矮泥」
什麼?!這個鍵盤可以丟到廚房用水洗!
蘋果三星戰完整報導 設計專利侵權鑑定大公開
從Rambus之DRAM專利訴訟看一封往返長達9年的電子郵件
美國AIA系列修法:發明人宣誓書37 CFR配套修法摘要
雲端也爆專利戰 - 英國電信興訟戰Google
前案檢索降低專利無效風險 功力深淺效果差很大
爽!中央公務員一生賺4420萬 慘!青年月薪不到三萬
不要只會扼殺商機!交通部應開放路權、發展重機觀光取代禁止
只要求工程師趕貨拚產能,不重視研發創新,如何能提昇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