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人口約2億,人口數量世界第五,其中有將近半數為白人,另外半數為混血人種,少數為非洲裔黑人與亞裔、美洲原住民。而人口這麼龐大的巴西,在2010年時,國內生產毛額(GDP)達到2.09兆美元,當時為全球第八大經濟體,而在去年2011年的時候,巴西的GDP總值更一舉達2.44兆美元,超越義大利與英國,成為全球第六大經濟體,更值得讀者觀察與注意的是,巴西的GDP比例以內需為主,對出口的仰賴度低,以2009年為例,出口竟然只佔GDP約10%的比例,其他都來自內需市場。
而巴西的人均國民總收入,由表一可看出,從2002年起一路成長,至2010年時成長約四倍,達到10,517元,為印度(1,395)的八倍,中國(4,529)的兩倍多;再由GDP成長率來看,除了2009年因位金融海嘯讓巴西負成長0.6%之外,其他都保持在相當的成長水準,2010年回到7.2%,去年受到歐債風暴影響,降為2.7%。以一個世界人口第五多、人均所得達一萬美元以上、且GDP為內需為主的經濟體來看,企業進入巴西市場佈局是相當有必要的,特別是巴西也曾是世界僅次於中國、俄羅斯、印度之外的第四大盜版與偽造大國,企業若要進入巴西市場,對專利的申請與保護更必須預先佈局。尤其是巴西對專利審查的速度相當緩慢,審查官嚴重不足,專利由申請到核准至少需要4~5年的時間。
表(一)
年份/西元 |
人均國民總收入(單位:美元) |
2002 |
2,723 |
2003 |
2,943 |
2004 |
3,501 |
2005 |
4,606 |
2006 |
5,652 |
2007 |
7,053 |
2008 |
8,427 |
2009 |
8,078 |
2010 |
10,517 |
表(二)
年份/西元 |
GDP成長率(單位:%) |
2002 |
2.7 |
2003 |
1.1 |
2004 |
5.7 |
2005 |
3.2 |
2006 |
4 |
2007 |
6.1 |
2008 |
5.2 |
2009 |
-0.6 |
2010 |
7.5 |
資料來源:聯合國統計司
有趣的是,巴西雖然盜版嚴重,但巴西卻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884年的時候就加入了巴黎聯盟,並且是巴黎公約的創始國之ㄧ,也是PCT的會員國。但卻到1945年巴西才制定了第一部專利法,1971年的時候巴西成立了工業產權局,並且頒布工業產權法,相當於我們的智慧財產局與專利法。
巴西的專利與台灣大抵差不多,分為發明專利、新式樣。然而除此之外,巴西的專利制度卻有些部分與台灣差異很大,企業在申請巴西專利時,必須要特別留意。比如說,台灣與巴西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同樣為20年,但是在巴西新式樣(industry design)的保護期限為10年,最多可延長到25年,在台灣則僅有12年;對於新型(utility model)專利巴西的保護年限為15年,台灣則為10年。而對於專利年費的繳納方式,台灣是採自公告日起算,而巴西則是自申請日算起的第三年初要開始繳納年費。
而企業更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台灣對專利的撤銷,基本上除了對申請過程的問題所造成的撤銷之外,大抵上是依循專利法的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還有「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但巴西除了程序的瑕疵外,相較於台灣,比較特殊的是,自批准專利之日起四年內,或者在授予利用專利的許可證的情形,在五年内没有在巴西开始实施的;年內沒有在巴西開始實施的,或者「專利實施已經停止,並連續達二年以上者」,除非證明有不可抗力情形,否則根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专利权应予撤销:求,該專利會被撤銷。反過來說,若能證明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實施專利,專利就可以不被撤銷。
此外,巴西對於強制授權的規定也與台灣有些差別。台灣的強制許可在實務上,是「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而巴西則多了一個「為了公共利益,專利沒有實施或者實施而不能滿足市場需要的,對於提出请求的第三人可以授予特别的非专属的强制许可证。出請求的第三人可以授予特別的非專屬的強制許可證」,此外,還有一個特殊的時間條款,「自批准日起3年內專利權人沒有在巴西實施,或終止實施達一年以上,則可強制專利權人對提出請求的第三人授予利用的許可證」。與台灣相似的是,巴西對強制授權條款的使用,主要以藥品需求為主,國際藥廠默克、亞培,都被這個條款修理過。因此,對於撤銷規範與強制授權規定,有意前往巴西申請專利的企業,需要特別留意。
表(三) 關於巴西工業產權法與台灣專利法不同的特殊規定
|
巴西 |
台灣 |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 |
20年 |
20年 |
新式樣保護期限(設計)
(Industry design) |
10年(可5年1次,延長3次) |
12年 |
新型(Utility model) |
15年 |
10年 |
年費繳納起算點 |
自申請日算起的第三年初 |
自公告日起算 |
強制授權規定 |
自批准日起3年內專利權人沒有在巴西實施,或終止實施達一年以上,則可強制專利權人對提出請求的第三人授予利用的許可證。 |
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者,以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為限。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前項之情形,專利專責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
撤銷規定 |
除非證明有不可抗力,有下列情形時,根據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专利权应予撤销:求,專利權應予撤銷:
(1)自批准专利之日起四年内,或者在授予利用专利的许可证的情形,在五 (1)自批准專利之日起四年內,或者在授予利用專利的許可證的情形,在五年内没有在巴西开始实施的;年內沒有在巴西開始實施的;
(2)实施已经停止连续达二年以上的。 (2)實施已經停止,並連續達二年以上的。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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