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期
202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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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专利制度简介与其异议程序的改革趋势
苏倚德/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位于中东的以色列,由于其特殊政治、地理和历史原因,具有强烈的国族存亡忧患意识,举国致力于提升科技实力,尤其在当今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以促进技术为目的的专利发展更是日趋重要。以色列是以海洋法系为基础,同时融合欧陆法系与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国家,其专利法无论在理论或实务上皆受到美国法影响,目前最新为2014年修订版,近期多有再度修法的呼声,也因此,除近年来已被多方报导和讨论的以色列强制授权和国防专利主题外,笔者将特别介绍以色列专利权的基础制度和异议程序的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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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中东小国以色列自1948年宣布独立建国以来,在缺乏天然资源与战略纵深的情况下,仍透过多次与邻近阿拉伯语国家武装冲突中胜出,但平均十余年就会发生较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占该国总人口约八成的主体民族犹太人,因有着千百年漂泊历史以及上世纪纳粹迫害事件,对于国家与民族存亡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因而举国致力于提升科技实力,并在资源整合以及营造友善环境方面着力甚深(请参考北美智权报54期文章:《看以色列如何培育新创企业》),在当今国际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以促进技术为目的的专利法更是日趋重要。

此外,自2019 年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以色列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又让世界关心专利领域发展者津津乐道:首先,早于1990年代准许强制授权美商「渤健」(Biogen)公司的B型肝炎疫苗后,于2020年三月再次准许强制授权,从印度进口在以色列仍在专利保护期间的美商「艾伯维」(AbbVie)公司「快利佳锭」(Kaletra)学名药,以治疗染疫者(请参考北美智权报75期文章:《专利与生命的拔河:专利行使与强制授权的两难》),并且于今年年初透过完善医疗体系和信息整合,造就世界名列前茅的疫苗施打率,大幅改善当时还未出现Delta变种病毒的疫情(然而疫苗取得成本偏高,亦被反对党质疑为当年三月国会改选前的政治操作),随后在五月与哈玛斯组织(Hamas)武装冲突中大放异彩的「铁穹飞弹防御系统」,亦与其国防专利制度[1]息息相关。因此,除已被多方报导和讨论的强制授权和国防专利主题外,笔者将进一步介绍关于以色列专利权的基础制度和其异议程序改革趋势。

以色列专利法制概述

以色列宣布独立前,该地由国际联盟组织委托英国暂时统治,即「巴勒斯坦托管地」(Mandatory Palestine)(1920-1948),在此之前这片土地长年由鄂图曼土耳其帝国(Ottoman)所统治,先后适用传统伊斯兰法系以及欧陆法系特征之法制(源于鄂图曼晚期现代化改革,主要以法国法为蓝本制定一系列新法),该地居民和移民组成背景极为多元,更遑论以耶路撒冷(Jerusalem)为中心悠久且浓厚的宗教传统(以色列国内亦设有专门审理宗教事务的特殊法庭),使该国形成以海洋法系为基础,同时融合欧陆法系与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s)[2]。以色列专利法是以1924年英国托管时期所施行的「专利与设计法令」(Patents and Designs Ordinance)为基础,后根据各类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内容(如巴黎公约、TRIPs协议、PCT、WIPO专利法条约、布达佩斯条约、史特拉斯堡协议)而多次修改,无论在理论或实务上皆受到美国法影响,目前最新版本为2014年的修订版。

关于专利申请规定

以色列专利主管机关为位于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专利局」(ILPO ),同时主管商标权及设计权事务,并与美国、欧洲专利局、丹麦、日本、芬兰、加拿大、西班牙、中国大陆建立「专利审查高速高路计划」(PPH)[3],涵括世界五大专利局中的四个(独缺韩国),亦包括科技发达的北欧国家,有利提升审查效率和效能[4]。而就审查过程,以色列专利法设置特殊的「申请人揭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5]:主管机关通常会于进行实体审查前的数个月通知申请人,请申请人提供任何与既有技术相关(prior art)的指令清单(如申请日前相关技术公开情形与公开日期、于外国之平行专利申请案审查情形等),申请人应于收到该通知后四个月内回复,或透过缴纳规费来申请延长回复期间,该义务期间将持续于整个申请和审查过中,直到核准专利经缴费而公告于专利权簿为止,即申请人须持续性地滚动式更新通知。

此外,若申请人在此过程误导主管机关,或故意不通知主管机关重要的变动信息,则可能面临以下后果[6]:申请案遭核驳或不予核准,即使核准后可能会成为强制授权之申请目标,或是被缩减专利保护期限,甚至被异议撤销[7],而法院亦能依职权处以罚款。这种看似要申请人「自证不利」且「自招危难」的规定,实际上是奠基于「诚实信用」(in good faith)[8]的法理,也有利于节省整体审查成本,该义务规定于美国专利法亦有类似规定,即申请人须提交「信息揭露声明书」(IDS),但美国法对于相关期间规范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请参考北美智权报72期文章:《USPTO翻新MPEP诸多章节》)。对于ILPO实质性或程序性决定若有不服,可向「耶路撒冷地区法院」或「特拉维夫(Tel Aviv)地区法院」提起司法救济。

关于诉讼规定

以色列并没有针对智能财产或专利事务设置特殊的法院(如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或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而是由第二审级的地区法院管辖审理,亦无设置如德国法下的技术法官,而是由诉讼双方就技术问题出具专家鉴定报告,法官亦指定技术领域专家提出意见和协助其技术判断后判决(并未设置海洋法系常见之陪审团制度)。该国针对专利有效性争议有以下三种路径:(一)审查中第三方意见引证(对应于现行台湾法相同规定);(二)领证前行政异议程序(对应于台湾旧法时期领证前异议制度);(三)领证后行政撤销程序(对应于现行台湾法专利举发概念);(四)侵权诉讼中无效反诉(该国以海洋法系基底的法院系统,并无一般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行政法院系统),即法院有权同时审理「据争专利有效性」与「是否构成侵权」议题[9],不会受到欧陆法系法域可能涉及的专利诉讼公、私二元制议题的困扰(请参考繁中版北美智权报169期文章:《智财法院专利有效性判决只有个案效力?》)。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法院地域管辖权规定,采取「以原就被」原则,以及「侵权行为地」特别管辖规定,然而涉及网络侵权案件,原告以及被告所在地法院皆有地域管辖权,但若原告拥有数个分支机构,而其中之一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法院与被告居所地或营业地管辖法院相同,则应由该共同有地域管辖权之法院审理[10]。而任一法院对诉讼中某一被告有管辖权,即对该诉讼的其他被告有管辖权。另外,亦有双方约定合意管辖之规定。实务上,鉴于特拉维夫市的全国经济和科技中心地位,所以专利诉讼案件大多集中于特拉维夫地区法院,这亦使该院法官拥有较丰富的专利诉讼经验而成为诉讼选择地的首选[11]

未来改革方向

2016年以色列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曾向公众征求针对现行领证前异议制度的修法意见,然而之后并未对此进行修法,如今随着实务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升高,于2021年五月底,当局又针对相同主题征求限期一个月的公众修法意见。现行以色列专利法自专利申请核准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皆可对该核准决定提出「异议」(opposition)[12],主要事由为「未满足专利要件」以及「异议人为真正发明所有人」,而申请人于收到异议书后三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后再由异议人针对答辩书提交证据,然而于该阶段异议人通常会请求延长制作证据期间,而申请人通常也会同意(因为考虑到自身未来可能亦需长于三个月的期间来准备答辩)[13]。若异议成立则使该核准决定被撤销,若异议不成立,法无明文禁止其他异议人援引相同事由,或是禁止原异议人于后续的司法救济诉讼中援引相同事由争执有效性(例如原异议人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14],而该领证前异议程序常严重拖延专利权人取得请求权基础进而主张侵权的时点。

总而言之,以色列现行制度异议成本偏低、未明确一事不再理效果,且易干扰正常授权程序与权利行使,与台湾2003年废止领证后异议制度以前有诸多相似情形,然以色列实务界似乎较倾向调整成领证后异议,而非完全废止该制度,以便与国际诸多科技强国制度接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及欧洲专利局等),亦希望提高异议申请成本(强化形式要件及提升规费等),并强化一事不再理规定,避免该公众审查制度被滥用而对整体专利法制环境不利。另外,由于以色列专利争讼属诉讼一元制(非公、私诉讼二元分立),使其专利争讼方面之改革应会相对单纯(请参考北美智权报34期文章:《智财局将大修复审与举发程序:台版PTAB即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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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苏倚德
现任: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学历: 法国 Strasbourg 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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