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期
2023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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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药物专利显而易见性之辅助性判断因素
郭廷濠/台湾专利师

美国法院在判断药物专利是否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时,难免会遇到双方双方所提之证据势均力敌的形况,此时,辅助性判断因素的考虑就甚为重要。当辅助性判断因素可以支持专利权人主张时,药物专利容易被法院认定非显而易见,反之,辅助性判断因素无法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时,药物专利就可能被法院认定显而易见而无效。

辅助性判断因素常在药物专利诉讼案件陷入胶着或难以裁判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此,本文将以此为主轴浅述关于药物专利显而易见性之辅助性判断因素。除介绍了美国法院在药物专利显而易见性判断上较为常见之辅助性判断因素,并列举出相关判决以左证外,亦参照我国专利审查基准,针对辅助性判断因素不足之处提出相关意见。

辅助性判断因素

辅助性判断因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又被称为第二层考虑因素,或次要考虑因素,其属于一种客观性的指标 (objective indicia) 。著名的美国最高法院曾于Graham案件中提及之辅助性判断因素有商业上的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 、长期存在而未被解决之需求 (long felt but unsolved needs) 、他人之失败 (failure of other) 等,该些辅助性判断因素在一些情况下,可用于考虑 (系争专利) 是否显而易见[1]

除了Graham案件提及者外,美国法院判决逐渐发展出其他类型之辅助性判断因素,包括了无法预期之结果 (unexpected results) 、专业许可 (professional approval) 、侵权者抄袭 (copying by infringers) 、商业上认许 (commercial acquiescence via licensing) 、同时存在之发明 (near-simultaneous invention) 、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 (progress through the USPTO)[2]

美国法院在认定药物专利是否显而易见时,常见的辅助性判断因素有商业上的成功、长期存在而未被解决之需求、无法预期之结果、及他人之失败,以下依序介绍。

商业上的成功

不仅于药物专利诉讼案件,一般的专利诉讼案件也时常见到以商业上的成功作为辅助性判断因素。

于2006年的礼来药厂 (Eli Lilly) 案件[3]中,美国法院除了采用药物先驱化合物分析来认定系争专利之思觉失调症治疗药物Zyprexa® (olanzapine) 的化学构造是否显而易见外,更考虑了在olanzapine上市以前,长久以来 (超过十年的时间) 市面上并无优于clozapine之思觉失调症治疗药物存在,因而认定olanzapine具商业上的成功。(关于2006年礼来药厂案件的细节可参考第110期的思觉失调症药物化学构造的显而易见性:Eli Lilly and Co. v. Zenith Goldline Pharmaceuticals, Inc.( Fed. Cir. 2006)》)

于2019年的赛诺菲-安万特药厂 (Sanofi-Aventis) 案[4]中,美国法院亦采用以药物先驱化合物分析来认定系争专利之前列腺癌治疗药物Jevtana® (cabazitaxel,一种紫杉醇类药物) 的化学构造是否显而易见。此外,由于当时有许多研发团队已在进行紫杉醇类药物研发,但只有赛诺菲-安万特药厂成功研发出cabazitaxel,并于上市后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法院考虑此些证据后认为cabazitaxel具商业上的成功。(关于2019年赛诺菲-安万特药厂案件的细节可参考第111期的紫杉醇类药物化学构造的显而易见性:Sanofi-Aventis U.S., LLC v. Dr. Reddy’s Laboratories, Inc. (Fed. Cir. 2019)》)

长期存在而未被解决之需求

前述之2006年的礼来药厂案件中,因为olanzapine上市以前,长久以来市面上未能找到替代clozapine之思觉失调症治疗药物,法院因而认定olanzapine除了具商业上的成功外,更同时满足了长期存在而未被解决之需求。

于2009年的宝侨药厂 (Procter & Gamble) 案件[5]中,美国法院以药物先驱化合物分析来认定系争专利之骨质疏松症治疗药物Actonel ® (risedronate) 的化学构造是否显而易见外,更进一步考虑了在1980年代中期,骨质疏松症被认为是严重的疾病,且当时一直存有治疗方案不足的问题,而因为risedronate的上市此问题获得了解决,故法院认定risedronate满足了长期存在而未被解决之需求。(关于2009年宝侨药厂案件的细节可参考第121期的骨质疏松症药物化学构造的显而易见性:Procter & Gamble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Fed. Cir. 2009)》)

无法预期之结果

于2007年的武田药厂 (Takeda) 案件[6]中,美国法院以药物先驱化合物分析来认定系争专利之糖尿病治疗药物Actos® (pioglitazone) 的化学构造是否显而易见外,更进一步考虑了先前技术中化合物b存在有许多不良的问题 (例如增加体重与棕色脂肪重量等),而pioglitazone则不存在该些不良的问题,因此法院认为相较于先前技术之化合物b,pioglitazone有着无法预期之结果。(关于2007年武田药厂案件的细节可参考第122期的糖尿病药物化学构造的显而易见性:Takeda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Fed. Cir. 2007)》)

于2012年的 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 Patent Litigation案[7]中,美国法院亦以药物先驱化合物分析来认定阿斯特捷利康药厂 (AstraZeneca)系争专利之高血脂症治疗药物Crestor® (rosuvastatin,一种他汀类药物) 的化学构造是否显而易见。此外,更考虑了先前技术中,含有嘧啶相关构造之他汀类药物皆呈现出毒性副作用,但rosuvastatin却无此类毒性副作用而成功被研发上市,故法院认定rosuvastatin具有无法预期之结果。(关于2012年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 Patent Litigation案件的细节可参考第323期的高血脂治疗药物化学构造的显而易见性:In re Rosuvastatin Calcium Patent Litigation.(Fed. Cir. 2012)》)

他人之失败

前述之2019年的赛诺菲-安万特药厂案中,因为cabazitaxel研发当时,已有许多研发团队在进行紫杉醇类药物的研发,但只有赛诺菲-安万特药厂成功地研发出cabazitaxel,并于上市后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故法院除了认为cabazitaxel具商业上的成功外,更同时存在有他人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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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郭廷濠
现任: 台湾专利师
学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硕士
专长: 1. 药物药理学
2. 生技、医药专利
3. 药事、专利法规
证照: 2018年度台灣专利师考试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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