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中美國最高法院對i4i告Microsoft專利侵權案作出了判決。 i4i 這家加拿大小軟件公司控告Microsoft專利侵權,官司從美國德州聯邦法院打起,法院判Microsoft敗訴;隨後Microsoft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598F. 3d 831( Fed. Cir. 2010))亦敗訴,最後,Microsoft於2011年初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於Microsoft於本案上訴所牽涉的法律疑問是多年來大家都関心的問題,所以很多人在等最高法院對本案的判決。
Microsoft以最高法院KSR Int'l Co. V. Teleflex In. C 550 US 398 (2007) 一案中判文爲基礎,挑戰聯邦法官及上訴法官的判決。Microsoft在訴訟中提出證據指i4i 專利無效,法院中對Microsoft提出證據是以「明晰及令人信服證據」標準(clear & convincing evidence)來審核這些證據;但USPTO在專利申請審查時對證據審查的標準是「優勢證據」標準 (preponderance evidence) 。因此同一證據在USPTO審理專利審請時可能以優勢標準接受,但聯邦法院以較高「明晰及令人信服」標準來審核,許多證據會不被採用。由於法院及USPTO採用兩種不同標準來審核證據造成不同結果,因此微軟要求最高法院對接受證據採用什麼標準做出決定,在審判專利是否有效時應用那個標準才算?如果最高法院降低聯邦法院審查證據的標準,可以想像挑戰專利有效性案件絕對會增加。
案例背景
i4i 是一家加拿大軟件公司,是美國專利5,787,449的專利權人;5,787,449專利是將文件中內容及元碼 (metacode, 軟件形式結構) 分開儲存的方法,此專利對在Internet 上編寫自訂XML(custom XML)是很重要的技術。 Microsoft在Word 2003及 Word 2007版本中添加了編寫custom XML 的功能。 i4i 提出侵權告訴, 2009年初經德州聯邦法院判決認定Microsoft惡意侵權,需賠償i4i 共2億美元之蓄意侵權懲罰。(註:賠償金額乃是以Microsoft賣出200萬份Word,每份售價499美元的25%,即一份 $98計算)。且法院禁止Microsoft以後在Word 中加上custom XML 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