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超輕薄筆電(Ultrabook)廠商要提高警覺---
Apple是否會在美國展開筆電楔形外觀的專利戰爭(下)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2.07.16
         

D497設計專利中,將筆電的上蓋的外形輪廓、後側鉸鏈、側端的插槽與插孔以及下蓋的前後端及轉角處、底部腳墊部分等都以虛線揭示,將設計專利的保護重點集中於以實線揭示的底蓋與側面楔形外觀。通常情況下,在解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時,設計的保護範圍涵蓋圖面中以實線所揭露的整體形狀、設計特徵與細節,而虛線部分僅是提供說明設計所使用的環境或僅供圖解說明之用,並不構成請求設計之保護範圍。在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時,法院會以一般觀察者的觀點比對被告有侵權嫌疑的產品與設計專利中以實線所揭示之的外觀設計(整體),排除細微的差異,看看是否構成實質相同或近似。

在Zahn案例(註12)中,專利及衝突訴願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 & Interferences,簡稱 BPAI)曾說明:Zahn企圖創設一種關於工業產品中鑽柄部分的外觀設計的排他權,因為,Zahn所主張權利的部分只有以虛線揭示鑽頭工具的鑽柄部分,Zahn打算將權利範圍涵蓋各種各樣尚未揭示的鑽頭工具外觀,不論鑽頭被切斷部分的直徑和長度與鑽柄之間的關係,也不管該部分對鑽頭工具的整體外觀的影響。CCPA同意Zahn在圖面中用虛線繪製的鑽頭部分只是揭示請求鑽柄設計的使用環境以及Zahn的權利主張(如圖23所示)。由此可得知,D497專利圖面中虛線所揭示之上蓋、後側銜接之絞鏈處、下蓋前後側以及四個角落、兩側側面的USB插槽、插孔以及底部腳墊等部分都不構成請求設計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會成構成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限制條件。因此,Apple在D497專利中以虛線揭示多處非請求之設計特徵,排除不必要的限制條件,成功的擴大楔形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D497專利的保護範圍非常寬廣幾乎可涵蓋楔形筆電獨特的外觀設計,對Apple而言,這是一顆比D296專利更具威力且足以震撼業界的秘密武器。



圖23  Zahn的鑽柄設計      

   

 
圖24 圖解Apple的D497專利的限制條件

 
圖25 圖解Apple的D497專利的限制條件

以下配合圖解方式說明D497專利的保護範圍與限制條件:

H 圖24中紅色弧線所指H以虛線揭示的筆電上蓋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筆電上蓋形狀或長寬比例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I 圖24中紅色弧線所指I以虛線揭示的鉸鏈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鉸鏈部分的形狀或尺寸長短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K 圖24中紅色弧線所指K以虛線揭示的腳墊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腳墊形狀或尺寸大小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L 圖24中紅色弧線所指L以虛線揭示的轉角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以其他轉角形狀或將外型輪廓略為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M 圖24中紅色弧線所指M以虛線揭示的鉸鏈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鉸鏈部分的形狀或尺寸長短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N 圖25中紅色弧線所指N以虛線揭示的弧錐角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以其他轉角形狀或將外型輪廓略為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P 圖25中紅色弧線所指P以虛線揭示的筆電後側部分並非請求設計的一部分,如果將筆電後側形狀略微改變還是可能構成侵權。
Q 圖25中Q紅色弧線所指的內部上下實線是界定楔形外觀設計請求保護的範圍。
R 圖25中R紅色弧線所指的外部實線是界定基座下蓋的外形輪廓。

 

三、美國市場中輕薄楔行筆電產品外觀設計之比對分析

對於設計專利或是外觀設計的比對,一張圖片勝過千言萬語,圖面比文字描述更能表現出設計之間的異同,因此,本章節將各廠牌的楔形筆電與Apple的D296專利與D497專利直接以圖形表列的方式進行比對(如圖26所示)。

Apple的D296專利 其他廠牌的UltraBook的楔形外觀設計





ASUS的Zenbook

Dell 的XPS13-2467BTW UltraBook
Acer的Aspire S3 UltraBook
Apple的D497專利  
HP的Envy Spectre XT UltraBook
Toshiba的Z830UltraBook
Samsung Series UltraBook

圖26  D296與D497專利與其他廠牌的UltraBook楔形外觀(註13)之比對

Apple的D296專利及D497專利保護的是圖面中以實線所揭示UltraBook的楔形外觀的部分設計,其他廠牌UltraBook筆電的後部輪廓、轉角處形狀、鉸鏈、側端插槽與插孔以及底部腳墊形狀雖不同於D296專利,只要是與D296專利實線部分所揭示之楔形外觀輪廓構成實質相同, 仍然可能會構成侵權。進一步言,D497專利圖面中以實線揭示的部分更少,因此,限制條件比D296更少,保護範圍更為寬廣,縱使其他廠牌UltraBook筆電的在後部輪廓、轉角處形狀、鉸鏈、側面插槽、插孔以及底部腳墊形狀都已變更設計,甚至在筆電的長寬比例、上蓋前端邊緣也都不同於D497專利,只要是與D497專利實線部分所揭示之側面與底蓋的楔形外觀輪廓構成實質相同,還是會構成侵權。因此,如何依據D296專利與D497專利圖面中實線部分所揭示之楔形外觀設計進行迴避設計,調整他們的UltraBook筆電的楔形外觀避免設計專利侵權,這是競爭廠商所要解決的當急之務。

 

備註:
12.參照In re Zahn, 617 F.2d 261, 268–69 (C.C.P.A.1980)。

13. Asus、HP、Acer、Dell、Toshiba與Samsung的UltraBook筆電的外觀圖形取自行網路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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