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二审LV控告韩商乐金公司行销「My Other Bag」构成之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案件,翻转了一审的无罪判决,足见台湾实务在商标及著作的戏谑仿作适用上,有极大的见解歧异。针对「戏谑仿作」此一新颖议题,要如何能主张合理使用,避免构成侵权行为呢?商标法上之戏谑仿作。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许晓芬指出,「戏谑仿作」(Parody)源自于希腊文,意指利用刻意夸大方式模仿、重塑另外一个...详全文 >>
嘲讽(parody)或称戏谑仿作,与知识产权侵害往往仅是一线之隔,如何画下那道界线,全端赖法院的判断。继279期讨论美国法院的商标嘲讽判决后,本篇以LV与LG旗下公司之侵权争议为例,回头了解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处理商标与著作嘲讽问题,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为何大不同。本案原告/上诉人为法国LVMH集团,于2016年间发现本案被告/被上诉人台湾乐金公司所销售之THE FACE SHOP气垫粉饼、小束口袋及...详全文 >>